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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男子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 交通肇事获刑罚
作者:崔瑾 徐微娜  发布时间:2017-01-13 14:49:45 打印 字号: | |
  1月12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常磊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据查:2016年9月被告人常磊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三原县由东向西行驶至一路口时,与前方行人张民发生相撞事故,致张民受伤,后经三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三原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常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20电话,随救护车到三原县医院救治被害人。同时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11000元,丧葬费20000元,其他损失10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救治伤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