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被告某交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员工携带12万元现金来到咸阳中院,在办案法官的见证下,将案件款交给原告杨某某,至此,一起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调撤和执行。
2015年4月20日7时40分,原告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低速公路上行驶时,与一辆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住院、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某某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对此起事故负次要责任。之后,原告杨某某将刘某某及某交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某交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服,将杨某某上诉至咸阳中院。
法官王葆承办本案后,与当事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多次联系,未果,后经上诉人某交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同意,表示愿意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标的争议较大,在纠纷化解过程中,王法官不惜磨破嘴皮,前后向上诉人、被上诉人打电话累计22次,做了大量的说服、息诉工作,并耐心向双方当事人作出法律释明,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杨某某赔偿12万元。
由于杨某某目前家境困难,要求当场履行,故发生了上面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