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农村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等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亦存在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形,其中关于“上门女婿”是否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
近日,泾阳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张某(男),2012年2月2日张某与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方某(女)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张某因婚将户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迁入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张某的妻子方某为家中的独生女,张某自结婚后即入赘方某家居住生活,并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部分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该组于2016年5月8日公布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方案中确定给参与分配的村民每人分配32000元,且该组已按此分配方案向村民分配到位。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认为张某原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应属于城镇居民户口,且其未在村组生产生活,长期在外务工,不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未向张某分配征地补偿款。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户籍登记在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并在该组居住生活,享有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系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村民,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该组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其土地补偿款作为集体经济收益,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共有。张某因婚迁转户籍,登记在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家庭户下,且张某并未取得其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张某应享有分配的权利。最终依法判决: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某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某因婚将户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迁入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并在该组生活居住,即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能因为其迁入前为非农业户口和在外务工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某村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把握以下原则:一、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二、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成员权利;三、对于成员资格丧失的认定一定要慎重,在考虑户籍因素的基础上,还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要将已经取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实质要件,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落空,进而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上门女婿”等其他人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