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泾阳法院:朋友借车酿事故 法官狱中化纷争
作者:泾阳法院  发布时间:2016-12-29 09:40:14 打印 字号: | |
  初升的太阳刚刚从地平线爬起,此时泾阳法院永乐法庭的法官已在赶往距离40公里远的陕西省关中监狱的路上,希望能尽快处理完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事故发生于2016年2月,被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而被告李某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张某,先是张某将该车借给无驾驶证的被告薛某,而后被告薛某又将车辆交给同样无证的被告李某驾驶。该案经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李某、张某、薛某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判处李某刑期。现保险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张某、薛某返还其垫付的赔偿金。

  赶到关中监狱,联系到负责开庭的管理人员,但由于当天开庭较多,我们被安排到下午。无奈只有在车上等待,为了下午一切进行顺利,等待期间永乐法庭庭长刘福奎和两名书记员做了充分的准备。下午开完庭,法官耐心的给被告李某讲解法律,以情动之、以理晓之,希望其谨记教训,好好改造。李某激动的向法官言谢:“谢谢你们,因为不懂法,心存侥幸,犯了这样的错误,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到每起纠纷能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感受到法的温度,我想这也许是我们法律人最为欣慰的!回来时,透过玻璃窗的晚霞,是那样的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金,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李某作为侵权人,被告张某、薛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金88000元,由被告张某、薛某各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金11000元。

  “法规记心中,三思而后行”,给朋友帮忙借车本无可厚非,但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谨慎,最好不要错借,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害人害己,现实发生的惨剧,给每位车友血淋淋的教训。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