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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原告提供虚假证据 法院处罚三十万元
作者:吴杰  发布时间:2016-12-28 16:1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旬邑县某矿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罚款30万元。

  2016年7月16日,被告黄某某经介绍到原告旬邑县某矿工作,连续工作8天后于2016年7月23日因煤块砸伤右手中指离矿回家。事后,黄某某申请旬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与旬邑县某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旬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旬劳人仲案字(2016)第75号裁决书,确认黄某某与旬邑县某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11月6日,旬邑县某煤矿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黄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旬邑县某矿向法庭提供了有明显涂改痕迹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责令原告提供原件后,经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系虚假证据,对此原告处工作人员也承认了其向法庭所提交的这份复印件证据经过了修改。

  旬邑县某矿这种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逃避责任,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决定对原告旬邑县某矿罚款30万元。

  在法庭上,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诉求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一旦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将会严重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给司法公正蒙上阴影,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对于这种行为法院绝不会姑息,一定会给予当事人严厉的处罚。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