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户同村村民,在法庭怒目相对,只为村里的一处宅院。这处宅院没有豪华的建筑,也没有涉及巨额拆迁赔偿款,那是什么原因引起两家人的宅院之争?
原告陈述其在泾阳县高庄镇二组建有一院住房,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2014年原告儿子因经营货车周转资金不足,先后向被告借款100000元,并写有借条,约定若不能归还以房抵押,后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以原告儿子没有及时归还借款为由,将原告及家人赶出家门,致原告一家六人无家可归,一直在外租住。
被告反驳称自己并未将原告赶出家,是原告打开家门让自己入住的。100000元是与涉诉房屋有关的借款,原告儿子向同村村民借款,被告作的担保人,原告儿子未按期还款,被告出于诚信替原告家先行偿还了借款。之后,被告向原告儿子追讨借款,原告儿子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不能如期归还借款,原告家的房屋及宅基地即归被告所有,屋内所有物品由被告处置。
在本案中,原告户籍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本人对争议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非原告之子,且被告认可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确属原告所有,而原告儿子一人与被告签订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现原告对该协议内容不认可,故其约定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无约定或法定事由占有使用原告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原告的房屋内搬出。
法官提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特别是在出具相关票据或签订合同等书面材料时,必须格外谨慎,注意双方的主体身份,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等,以避免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