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业主采暖费却未供暖,业主诉诸法院,要求退还采暖费。12月22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康明花园业主委员会立即返还原告刘美丽采暖费204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由于陕西三原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各业主供暖,且往年暖气也供暖不足,故被告向康明花园所有业主张贴通知,要求各业主将采暖费交予被告,由其统一供暖。原告将2012年度采暖费2044元交予被告,但被告并未供暖,该年度仍由陕西三原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各业主供暖,被告也未将原告交纳的采暖费2044元转交至陕西三原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本案被告未向原告供暖,也未将原告交纳的2012年度采暖费转交至实际供暖的物业公司,其无合法根据取得原告采暖费并不予返还,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其应返还原告采暖费2044元,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