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与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车主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却驾车逃逸,终落网获刑。12月2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宗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宗奇驾驶货车沿201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阳镇段时,与同方向王天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王天利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宗奇驾车逃逸。经三原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宗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天利无责任。
另查明,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张宗奇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故发生后经被告人张宗奇及被害人王天利所在村委会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宗奇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宗奇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机动车上路,夜间未保持合理速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其不停车抢救伤者而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宗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宗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张宗奇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宗奇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