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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违约纠纷中强制履行合同的适用
作者:张丹  发布时间:2016-12-22 12:05:21 打印 字号: | |
  违约纠纷中,因一方违约,债权人若是在合同中欠缺违约金的约定,往往会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依据民法的精神,契约一旦达成,要约与承诺的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力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非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得随意毁约。这是社会诚信的基础,也是商业活动的根基,若不尽力维护契约的稳定,会极大的动摇脆弱的商业信用体系,严重的还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在对待很多违约纠纷中,裁判者往往会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判决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先自愿达成的契约,这似乎是最简便的一种做法。但是,违约一旦出现,预示着债务人已经从当初积极履行合同的角色转向了消极方向,这个时候若是不加区分的一味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未必是对债权人的最佳保护。

  首先要审查双方合同的属性,是否适合判处强制履行。即所谓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还有特定标的合同,若因为特定标的物灭失,或者错过了合同履行的时间致使合同即便履行也失去意义的合同,也不宜判决强制履行。在审查是否适合强制履行时,还要考量一方强制履行合同时的费用问题,若费用过大,显超利润,则判决强制履行合同会破坏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其次,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能否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呢?笔者认为,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要求继续强制履行合同要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综上,违约纠纷中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重,灵活对待合同中出现的各类不同要件,谨慎判决强制履行合同。
来源:秦都法院审监庭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