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众所周知,公即公正,平即平等。人们常说的公平,是指客观公正与平等。这是大众认可的某种平衡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这种理性的公平是公众或法律对公平的理论认定。
公平同样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根据人的社会地位和利益追求差别不断变化,是人的主观认知在事物属性上的客观反映。公平的事情,你认为它不公平即为不公平;不公平的事情,你认为它公平即为公平。
用天平理论来解释公平,就是在天平两边的托盘上放置等量的砝码来达到某种平衡状态,但这种平衡在量上总会出现误差,永远不会绝对相等。即便客观上砝码的量相等、不存在误差,不同的人对这种平衡状态也有各自的主观认识。假如两个职级相同的公司职员每月工资都是4000元,客观上,这是公司对员工劳动价值的公平认可;主观上,其中一个员工认为自己付出的劳动比另一个多,工资薪水却相同,便产生不公平感。如果把这两个员工再与每月领取几万元薪水的公司高管相比,更加感觉不公平;倘若把这两个员工与农民或城市打工仔相比,他们也许感觉很公平。
诉讼当事人把人民法院当作公平正义的摇篮,但实际上,当事人与法官在许多案件中因公平感不同而发生争执,有的甚至对法官施暴。法官站在执法的角度依法办案,认为判决结果是公平的;当事人从个人利益追求的角度出发,认为判决是不公平的。正是这种公平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进程。一审案件审结后,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公平,则服判息诉;倘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平,则会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还会申请再审。然而,许多当事人长年信访也没能解开心中的结。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平,来法院闹访;法官被当事人辱骂忍气吞声,同样产生不公平感。实践中,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承载者,除了有时在案件承办中产生不公平感之外,在政治地位和劳动利益分配中也承受着许多不公平感。
诚然,无论处于何种社会地位,无论利益分配是否均衡,无论站在哪个角度和立场,无论诉讼当事人还是其他群众,我们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中追求的公平都归结于对客观存在的主观感觉。如果我们解不开那些长期纠结的思想疙瘩,不公平感就会愈加负重,最终演变为矛盾纠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合理的公平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我们不能“认死理”、去强求绝对的公平,应敢于吃亏、学会“放下”,去尝试追求公平的心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