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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多次获刑不悔改 再次入狱五进宫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12-19 15:36:57 打印 字号: | |
  最近,淳化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9月17日,被告雷震与受害人李某花在彬县游玩后,将其骗至淳化县兴淳塔拜佛(无佛),谎称拜佛不能佩戴金银首饰为由,让受害人将其所佩戴的两枚金戒指和内装300多元现金的单肩包、身份证、驾驶证及外套、手机等物一并交被告人保管在车上。被告雷震与李某花在兴淳塔游玩返回途中,趁受害人不备,快速跑至其停放的车辆处,驾驶车辆离开淳化县城。被告人雷震共骗取受害人李某花财物价值7342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雷震在汉中市汉台区认识了受害人郑某玲,让郑某玲带他去城固县桔园镇摘桔子,在桔园风景区游玩时,雷震让郑某玲将内装400元现金、身份证手提包放在了自己驾驶的车辆上。在进桔园时,雷震给受害人郑某玲说摘桔子怕摔坏手机,让她将其一部OPPOR7手机放在了车上。在进入桔园后,被告人雷震骗郑某玲以开车进园装桔子为由,遂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告人雷震共骗取受害人郑某玲财物价值2649元。

  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雷震利用微信认识受害人王某美后,同年11月3日11时许雷震约王某美在汉中市一酒店附近见了面,王某美与其一个朋友需要去镇巴县办事,雷震就骗王某美自己要到西乡县购买一些茶叶。随后驾驶车拉乘受害人及其朋友前往镇巴县和西乡县。当日19时三人到了西乡县,在西乡县雷震让王某美玲及其朋友一起先吃饭,被告人雷震让王某美将其内有苹果6plus手机一部、华为F363型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的手包放在车内座位下面,被告人雷震借故去买肉夹馍随即驾车辆逃离现场。被告人共骗取受害人王某美财物价值5984元。

  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雷震在旬邑县认识了受害人王某丽,得知王某丽28日要去咸阳市。同年11月28日,雷震驾驶其租赁的轿车去旬邑县接上王某丽前往淳化县找到一理发店,又让王某丽将内装衣物、银行卡及包内1960元现金放在车内,王某丽在理发店准备洗头时,将小米4手机交由被告人雷震保管。被告人以给受害人王某丽买矿泉水之机驾车辆逃离淳化县。被告人共骗取受害人王某丽财物价值3234元。

  经鉴定被告人雷震共骗取以上4名受害人财物价值19209元。

  又查明,2003年3月25日,被告人雷震因犯诈骗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雷震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雷震因犯诈骗罪被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雷震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雷震于2015年6月26日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期满释放。

  审理认为,被告人雷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欺骗的手段,多次诈骗多人财物,价值192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雷震曾多次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