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几人在KTV引吭高歌、把酒言欢,却因些许口角,酒后冲动伤人获刑。12月1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被告人张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珂、张迪与刘丰(已判刑)在三原县陂西镇街道西口金旺角KTV找朋友梁猛。当时被害人徐明同梁猛、秦博、马阳阳、金大鹏等在该KTV唱歌喝酒。王珂、张迪和刘丰遂进入包间与梁猛等一起喝酒。双方因喝酒发生口角,随后在该KTV门前发生厮打。被告人王珂、张迪伙同刘丰对徐明殴打过程中,王珂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徐明腹部,张迪用铁凳子砸被害人徐明。刘丰在徐明左背部连捅数刀,后三人逃离现场。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明伤情属重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迪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珂偿被害人损失26000元,被告人张迪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二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喝酒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即用刀捅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珂、张迪与同案犯刘丰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在刘丰先用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后又用刀具捅被害人时,被告人王珂亦用刀捅被害人,张迪用铁凳子砸被害人,二被告人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张迪的作用小于王珂,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使用凶器伤害他人,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珂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迪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迪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