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官在协助政府办理国家粮食补贴过程中, 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和他人名义虚列粮食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后非法占为己有,终获刑被罚。12月6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梁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张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国家开始实行粮食补贴政策时,时任三原县嵯峨镇槐树坡村会计兼村委会委员张庆伙同村委会副主任梁辉,在协助政府办理国家粮食补贴过程中,商议套取粮食补贴资金。后二人在已经享受补贴的梁辉母亲王淑芬、妻子刘艳、张庆儿子张民、村民徐洁、秦生根、牛猛名下虚列补贴面积,在梁辉、张庆名下虚加补贴面积,共计112.83亩。由张庆向镇政府申报。2005年至2014年,二人以此方式共骗领国家粮食补贴款48438.06元,其中,梁辉个人占有35363.76元,张庆个人占有13074.3元。案发后,梁辉、张庆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辉在担任嵯峨镇槐树坡村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伙同该村会计张庆,在受嵯峨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办理国家粮食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自己和他人名义虚报、虚加粮食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48438.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梁辉、张庆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被告人共谋后,共同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二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梁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梁辉、张庆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梁辉、张庆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