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磊将其位于城关镇家里防盗门钥匙交给被告人张新,让其帮忙送货。张新趁机偷配王磊家防盗门钥匙,并于同年7月至9月,利用其偷配的钥匙三次进入王磊家,分别盗窃被害人黄金项链一条、笔记电脑一台,现金300元。后将盗窃的金项链出售,所得脏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692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进入他人住宅行窃,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