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是指公民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和干涉。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原告妮妮与被告阳阳离婚纠纷一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妮妮的离婚请求。
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在共同生活过程期间,被告好吃懒做,不好好工作,导致生活困难。原告无奈外出打工,被告却坚持让原告回家,还到原告娘家闹事。综上,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有诸多不实之处,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一年之后才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也很关心,夫妻感情尚好,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审理认为,原、被虽经他人介绍认识,但结婚前双方经过一段时间后相互有所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妮妮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