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午微风旦暮寒,旬邑的冬日总是分外冷峭,站在寒风中,李某的心情也是冰凉一片,因为缺乏法律常识,犯下错误,只能承担责任,吸取教训。近日,旬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主李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私家车借给朋友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中将一行人撞伤致残,车主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王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6年3月,王某借用李某的小轿车去乡下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将突然闯过的行人第五某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李某的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李某对此情况在借车时告知了王某。受害人第五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因车辆未投任何保险,受害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故将肇事人王某与车主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明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仍将车辆借给王某开车上路,作为投保义务人,李某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我国机动车投保率逐年上升,但仍有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了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初衷是保护发生事故时不特定的第三人。投保义务人不遵守国家强制性规定,致使法律保护的法益即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利益受损,故对该损失有责任予以弥补,即与车辆使用人一同对受害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其连带赔偿责任也仅限于交强险偿付限额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如果超出了交强险的偿付限额,则交强险限额内损失部分应由车主与车辆使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部分,由直接侵权人即车辆使用人一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明知借用人、承租人存在饮酒、未取得驾照等行为能力、驾驶能力欠缺的情形,或者明知机动车存在未过年检等运行状态瑕疵的情形,仍出借车辆时,因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事故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此时车主方以其过错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