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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捡他人银行卡私自取款 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吕鑫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6-12-09 10:41:34 打印 字号: | |
  他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失在ATM机内,男子发现后不想着归还失主,而是私自取走卡内钱款6000元。11月30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高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高景在三原县大庆路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款时,拾得被害人秦天此前取钱后遗失在该ATM机里的农业银行卡, 高景遂分两次从该银行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高景已退赔被害人秦天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ATM机上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景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量刑时可适当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