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很多群众将投资眼光转向了购置商铺。房价节节攀升,投资收益自然就有了保障,投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也让人司空见惯。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河法庭审理了一起另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杨某在泾河新城购置了一套商铺,与开发商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得知这套商铺与整栋楼其他的商铺都可以直接租给乙公司,乙公司会准时给杨某支付租金。杨某遂欣然与乙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乙公司将第一年的租金如约支付给了杨某后,杨某与乙公司续签了第二年的租赁合同。然而,第二年的租金支付后,乙公司不再租赁杨某的商铺。同时,杨某发现其所购置的商铺变成了机房。交涉无果后,杨某将乙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乙公司将其商铺恢复原状。乙公司在诉讼中辩称,整栋楼的房屋是直接从甲公司处接管的,且对杨某的商铺从未改动过,一直就是机房。杨某见状,请求法院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请求法院解除杨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公司向杨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擅自将杨某所购置的商铺变为机房,在商铺经杨某指示交付给乙公司进行租赁时,杨某并不知道该商铺已成为机房,故甲公司对其与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无法实现杨某购置商铺的目的。甲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同意与杨某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但杨某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其所受到的损失,要求按照该商铺的市场增值进行赔偿。根据杨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房屋存在市场增值,法院最终参照杨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约定,判令由甲公司对杨某的预期租金收益进行了赔偿。本案至此审结。
法官寄语:市场经济下,人们自由选择投资收益方式的同时,应当审慎、理性地判断投资风险与预期收益之间的比重,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从而在可期待的范围内获取利益最大化。一旦涉及权利受损,应当及时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