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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累犯男盗窃获刑罚
作者:徐微娜  发布时间:2016-12-08 09:47:40 打印 字号: | |
  11月29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良、秦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早6时许,被告人张良在三原县一小区盗窃被害人王蓉停放在小区内的踏板式电动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毒。经鉴定, 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19日7时许,张良在三原县老干局家属院巷内盗窃一轿车内手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被害人找到张良家中,被告人张良将手包、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归还被害人,赃款800元张良用于吸毒。同年7月12日中午,张良伙同秦剑在三原县一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停放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一辆。两人将该车骑走途中被民警抓获,该车已追回退失主。经鉴定,被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良,2008年9 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2日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秦剑,2014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2日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良、秦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故二被告人均系本案盗窃罪主犯。且二人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