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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二人开车流窜盗电动 双双落网获刑罚
作者:徐微娜  发布时间:2016-12-07 15:57:44 打印 字号: | |
  12月7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瑞、张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非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被告人张瑞、张鸣二人开车在三原县多个乡镇流窜作案,被告张瑞参与盗窃8宗,盗窃9辆电动三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200元。所盗赃款均被其吸毒挥霍。被告人张鸣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车辆4宗4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100元。被告人张鸣参与盗窃4宗,盗窃4辆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5元。

  另查,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瑞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张瑞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张鸣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5日刑满被释放。

  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鸣被三原县公安局抓获,同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瑞、张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