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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夜间驾驶不谨慎连撞两车 致人死亡弃车逃逸获刑罚
作者:吕鑫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6-12-07 09:48:56 打印 字号: | |
  高速路上夜间驾驶,能见度低,须保持安全车速并时刻警惕,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发生事故。11月23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 03时10分许,被告人王珂驾驶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西延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至西延高速K806+500m处,与因事故滞留张平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徐金、朱茂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分别发生擦碰,造成徐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珂弃车逃逸。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高交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珂负事故主要责任,朱茂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平、徐金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珂主动到咸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王珂补偿被害人徐金家属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珂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时未保持合理速度,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其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珂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王珂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珂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