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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老赖”新传
作者:王栋  发布时间:2016-12-06 09:32:47 打印 字号: | |
  赖,古为姓氏,且多为得益、盈利之意。今有抵赖、行为不端之意,多为衍变而生。“老赖”,法语曰:失信被执行人之俗称。赖者,其性本善,行为多规矩,入世后,受不正之风蛊惑与小人教唆,日渐,行为损、诚信失,继而,踏入误途,惹官司,然未迷途知返,于法理、道义之不顾,赖行日益猖露。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违于法者必诛之,君子遵道而行,半途而废,吾弗为之。赖者,初为诚信之人,然违法理,背信义,与君子之心背驰,受世人之唾弃。赖行之初,赖者满心欢喜,以得利自居,常逢人言其谋财之道。日后,法堂之上,目无法纪,满嘴荒唐,以赖报恩。然法者岂容其肆意,限定数日,履其义务。赖者虽面露冤色,实则心中亏欠,转而匿财产、隐姓名、居无所、避执行,常人难觅其迹也,至此,“老赖”成名,依然心中窃喜。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推行而不返,践法律,轻仁义,岂能逍遥于法外。数日,老赖信息流于街巷媒体,人尽皆知,不能往飞于异地,难睹空姐之容颜,繁华之地亦为禁地,金融车产唯有驻足,时有牢狱之灾,流落他乡,朝不保夕,举目无亲。至深夜,难寐,忆荣光之时,惟有两行热泪,悔当初,失诚信,目无法,今成过街之鼠,至亲之人,避之不及。

  次日,待日初升,赖者裹行囊,踏回乡之程。至法地,坦其胸怀,致歉意,履义务,言其重新做人。法者,面露笑颜,授之法理,诉其道义,至此,赖名消也。

太史公曰:言无常信,行无常贞,惟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