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员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是肯定的。11月18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江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江东驾驶半挂牵引车,沿三原县三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某镇弯道时, 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发生翻车事故,致副驾驶乘坐人曾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江东拨打了110报警。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张江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剑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江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江东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呆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江东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