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之父在临街马路的曾经自留地畔栽了三棵银杏树。建设新农村修路时,村委会将三棵银杏树移栽至村广场。王某兄弟两人,村委会移栽树时只经过了王某之弟的同意。村委会认为这三棵树是王某和其弟的共同财产。况且这三棵树并没有生长在王某的自留地里,而是路边公共地方。王某为此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找双方谈话,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去现场实地勘察,记录三棵银杏树尺寸;同时用尺子丈量,看树是否生长在自留地里。完全掌握情况后,把双方叫到现场,讲法析理。站在发展的角度,给原告讲给子孙后代营造一个和睦生活环境的重要性,新农村建设的更加美好,也是惠及子孙的好事情。站在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给村委会讲新农村建设不能损害群众的任何利益。经过努力,最终使双方一笑泯恩仇。
法官寄语:群众利益无小事。和谐稳定最重要,莫因小事伤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