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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技术开锁入室盗窃 少年团伙落网获刑
作者:吕鑫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6-11-16 09:29:20 打印 字号: | |
  三95后少年组成盗窃团伙,分工协作,通过技术开锁入室行窃,最终悉数落网获刑。11月1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三被告张强、刘琦、徐斌犯盗窃罪,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刘琦打电话联系张强、徐斌来三原县实施盗窃。2016年1月,被告人徐斌与张强从西安来到三原县,与被告人刘琦会合后,三人窜至三原县某小区,徐斌负责望风,由张强通过技术开锁打开防盗门并与刘琦进入房间翻找财物,在盗走1200元现金后,三人离开;同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窜至三原县渠岸乡某小区,刘琦负责望风,张强通过技术开锁打开防盗门后与徐斌一起进入该住户家偷盗,盗得600元现金后,三人离开;同日下午,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在某小区,徐斌负责望风,张强通过技术开锁打开防盗门与刘琦进入该住户家中,盗走1300元现金和部分黄金首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金首饰出售给西安市某街一中年男子,得赃款3800余元。

  又查明,被告人张强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刘琦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斌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入户、多次实施盗窃,可适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琦提出盗窃的犯意,被告人张强、徐斌积极参与,张强负责开锁,刘琦、徐斌分别有时负责望风、有时负责偷盗,三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均曾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对三被告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