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筹毒资上街抢夺老太太金耳环。渭城区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姜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2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姜康在快餐店门前,趁被害人张老太不备,从其身后用双手抢夺走其佩戴的价值1120元的金耳环一对后逃离。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姜康用同样的方式抢夺被害人王老太佩戴的价值1400元的金耳环一对后逃离。3月31日晚,其夺被害人史老太佩戴的价值834元的金耳环一对。作案后,其被在场群众陈雄抓获并扭送给接警赶到的公安局110工作人员。在逃跑中赃物金耳环一对被丢弃于广场绿化带内,随后被公安机关查缴。另查明,作案后,被告人姜康将赃物金耳环两对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害人史老太被抢夺的金耳环一对已于4月25日由公安机关返还给本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三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其为吸毒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在公共场所多次抢夺老年人的财物,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