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各人自扫门前雪”。但是在现实中,就有邻里因扫门前雪而发生打闹的事例。日前,淳化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扫雪而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由原告汪某全与被告王某涛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伤了和气,方知晚矣。
原告诉称,2016年1月20日,被告将雪扫到原告房屋一边,原告很气愤,就将雪给被告门口铲了五六锨,被告发现后跑去原告院子将原告打伤,后被告回家,原告想不通便去被告家,再次被被告打伤。伤情有派出所映像记录、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为证。原告出院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83.69元、误工费360元、护理费360元、精神损失费300元,合计2403.6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他并没有将雪扫到原告房后,而是原告故意找茬将雪堆放到被告的门口堵塞了被告的出路,原告的行为影响了被告的日常生活。被告回家后,原告再次跑到被告家中闹事,用头顶撞被告,在顶撞的同时,被告碰了原告的鼻子,致原告流鼻血,随后原告用铁叉打被告,致被告左手和胳膊肌肉受伤,长期不能负重,认为原告治疗的伤情不能认定是打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此药是用于治疗此伤,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被告家坐北面南,与原告家的后门相对而居。2016年1月20日,被告将雪扫到门口水泥路南沿,原告遂将雪铲了部分撂到被告家门口,被告发现后去原告家找其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碰撞,致原告额头擦伤,后被告返回家中,原告遂去被告家中又一次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致被告左手部受伤,原告鼻子破裂流血。原告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三天,诊断为:1、颅脑损伤,2、颜面部擦伤,3、左眼外伤,4、胸部损伤,共支出医疗费1383.69元。
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发生口角和厮打的过程中,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家中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回家后,原告再次去被告家中发生口角和厮打,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认为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护理费应按照住院天数三天,每天60元计算。对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参照在岗职工的退休年龄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亦未提供误工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失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是否是打伤及原告的用药是否是治疗打伤的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汪某全的医疗费1383.69元、护理费180元共计1563.69元,由被告王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81.85元,其余781.84元由原告自己承担。
二、驳回原告汪某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某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