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加油站内违规停车并打伤加气站工作人员。近日,渭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孔晟医疗费等人民币8685.0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杨鹏驾驶公交车去加气站加气,其因未按规定停放在公交车专用加气位,加气站工作人员孔晟拒绝为杨鹏所驾车辆加气,遂引发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鹏从加气机旁的地上拿起“专用车位”的塑料牌,从后背打向孔晟的右侧腰部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孔晟右侧第9肋骨两处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另查明, 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鹏在医院看望被害人孔晟时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鹏因车辆加气与他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杨鹏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将赔偿款交至法院,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