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结案率低,积案过多等现状一直困扰着基层法院。严重影响着基层法院的绩效和形象,如何提结案率已成为各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结案率过低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基层法院结案率低的对策建议。
一、基层法院结案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呈喷井式增长。以长武法院为例,2015年5月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长武法院收案数极速上升,2015年受理的案件数为877件,而2016年1-10月份,长武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已达1050余件。民事案件激增明显,法院收案数量也呈喷井式增长,在办案法官数不变的前提下,案件激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结案率的提升。
(二)案多人少现象形势严峻。以长武法院为例,长武法院有行政编制53人,而在一线办案法官人数仅为21人,案多人少,审判人员已不堪负重。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导致结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三)审限管理不严,审限意识不强。随意变更审限的现象严重,由于扣除、中止审限变更的审批由庭领导完成,而延长审限的审批由院领导完成,一些案件的审限变更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领导审批。部分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对快超审限的案件的警示不予重视,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结案率的提升。
(四)结案管理冗长。法院在结案管理上创新性不强,仍保留着传统的结案管理手续,即主办法官制作好的裁判文书提请庭领导审批签发,庭领导提请院领导审批签发的模式,审批流程过多,时间过长,审判效率低下。
(五)部分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案件需要司法鉴定也是造成案件无法审结的原因,造成鉴定时间过长的原因为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可能会造成所选定的机构案件过多,排期鉴定时间过长。
二、解决基层法院结案率低的对策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院领导带头办案。明确要求院长、副院长每年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少于3件,审委会委员不少于5件,庭长承办案件不少于30件,副庭长承办案件不少于50件。让更多的院、庭领导重新回归审判主业,以身作则,树标杆、做表率,不仅能够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更能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立案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相当部分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结案的,个别当事人甚至主动在立案要求调解。立案调解具有“短、平、快”解决纠纷的优势,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征求双方调解意见,争取能在立案调解,达到能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审判资源的效果。
(三)征求当事人意见放弃不必要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对一些相对简单并经立案和庭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则征求当事人意见,主动放弃不必要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在双方同意后即时或另定时间开庭,缩短开庭的周期。
(四)实行审判专业化。专业化审判可以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固定由某些法官长期审理同类案件,可以对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对案件产生较深层次的探讨,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能又快又准。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同类案件文书模板通用,实现分类操作、规模化审理、模板化庭审、模板化裁判,节约办案时间,有效缩短结案时间,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五)加快法律文书送达。在初次送达时,要求原告严格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强化原告对于送达起诉状时提供被告地址的举证义务,并告知送达的风险;有诉讼代理人的,向其释明,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代签诉讼文书,以便直接送达;严格公告送达的适用标准,未经直接送达和对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原告确认不能提供其他地址,不得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及时办理刊登事宜,争取在正常审限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