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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双十一”即将来袭,你们准备好了吗?
——简谈快递风险的承担
作者:畅春翔  发布时间:2016-11-09 15:48:24 打印 字号: | |
  基于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商务以其便捷、性价比高的特点,吸引着无数消费者热衷于网络购物,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全年的快递业务量已达200亿件!消费者在享受快捷购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快递丢失、损毁的新闻屡见各大媒体,这是值得引起我们警惕与思考的。

  当前的网购模式基本由三方构成(排除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百度钱包等),即消费者、商家以及快递运输方。在三方的构成中,笔者认为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买卖合同;商家与快递运输方的货物运输关系,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在清楚了三方两种法律关系后,那么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快递的丢失、毁损究竟应由谁埋单?

  对于快递运输风险的承担,商家与快递运输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众多商家认为,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快递方)即视为交付,所以消费者已经取得了货物所有权,且风险此时转移,其后产生的问题应由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协商处理。多数快递方则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商家与快递方虽各有各的理,且均有法律依据作为其观点的有力支撑,但最终却都不约而同的认为风险的承担者应该是消费者,出现问题消费者应该去找商家或者快递方解决,与己无关。显而易见在这种购物模式中,相安无事则皆大欢喜,大难临头则各自飞,商家与快递方在出现问题时总是互相推诿扯皮,受害者首当其中的当然是积极奋战在网购第一线的消费者。哎,说多了还真是一把泪啊!

  笔者认为要确定快递运输过程中货物风险究竟由谁埋单,最关键的一点是明确商品在由商家交付快递公司发出后到送至消费者手中前,此商品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如果是由上文商家、快递方各自所说的货物发出后所有权就已转移至消费者身上,那货物丢失、损毁风险由消费者承担无疑。但事实如此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动产物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在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构成交付。那么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并依据交易习惯的认识和生活与交易常识,消费者的交付地点显然是已经确定的,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收货地址。因此,当商家将商品交付快递方运输,到送至消费者手中前,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并未转移,仍然是商家。在此过程中发生商品的丢失及损毁,消费者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去找商家商讨索赔,而无须理会快递方。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消费者直接去找商家而无须理会快递运输一方,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能向快递方索赔。虽然消费者与快递方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商家与快递方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消费者是作为快递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收件人 ,在法理上属于对合同外第三方设定的享有向快递运输方收取货物的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消费者可根据商家与快递运输方在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收货权而向快递运输方行使独立请求权。

  总之,快递运输方与商家在交付义务上应向消费者承担快递商品交付的连带责任。消费者不应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毁损承担责任。消费者是网购时代的绝对主角,我的权利我做主,在发生货物风险时,消费者既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向商家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基于运输合同的第三方派生权利向快递方主张权利。

  消费者网购时可以尽量选择到付,检查好商品后再付款,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