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继科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李小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江正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继科、江正飞、李小生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江正飞家银灰色高档奔驰商务车,悬挂假车牌,采取用事先准备好的前挡风玻璃上的小裂纹为假象、制作假行车记录视频、冒充讨债公司等社会人员,在高速路上逼停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以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溅起的石子划伤其车玻璃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几被告人共同作案六次,共敲诈被害人现金85000元。
几被告人敲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几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如实供述的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科有犯罪前科,且前罪为敲诈勒索罪,与该案属同一性质,主观恶性大,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