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公民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权利是对公民个体地位各利益的尊重及保护,是公民社会构建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达到要求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权力本位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因此,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培育公民公共精神、健全公民权利保护机制是构建公民社会和维护公民道德权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民权利 道德权利 和谐社会
公民道德权利,不仅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直接影响着这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公民道德权利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不断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一、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其目标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民道德权利作为一种伦理精神,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二、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公民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承认和体现,是人作为社会成员必不可少的社会权利。人的各方面潜能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实现及各种生命意义的开拓都须建立在尊严生存的基础之上。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三、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四、公民自主性意识是公民道德权利的重要保证。我国的社会变革使公民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的样式。公民可以不再将某一单位或村落作为终生的生活依托,能够从自身的条件和发展考虑,自主地进行工作流动和职业选择。可以通过自我主动的而不是外在强制的生活选择、生活实践来体现和发展价值与道德品性。公民自主和权利意识发展也是和谐社会的伦理本质之一。所以随着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公民不仅要与自己熟悉的人交往,还要与更多的“陌生人”发生联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良好人际关系的有利因素。这种交往范围的扩大而变得复杂起来的人际网络,不同于传统上形成的主要以亲情和友情这种“人情”纽带发展起来的人际关系,为公民道德权利建设提供了有益的论理环境。道德突破了“人情”界限,公民之间相互尊重,人与人之间组成了相互依赖的道德共同体,这就使得社会的道德状况成为全体公民共同关注的事情。
五、公民道德可以培养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尊重和道德宽容。公民个体或群体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必然存在资源的有限性和公民欲求的无限性的矛盾,如果公民只承认自身的利益,漠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或者将平等理解为资源分配的绝对平等,势必在社会利益分配中产生各种冲突。公民只有在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才能获得自身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人是伦理关系的存在,道德始终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公民道德承认和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民主权利和正当物质利益,引导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人我互动、个人与社会互济中,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公民道德不仅是维系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普遍性道德观念和实践,而且还具有先进性内涵,有助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如果公民养成尊重他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属于底线道德,那么公民必要的道德宽容和道德牺牲就属于先进性道德。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宽容与尊重一样,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如果一个公民或公民群体遭受切身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积极寻求普遍正义的社会解决时,由于社会救济机制滞后,暂时未能得到公正解决,在不放弃基本道德原则的情况下,保持自我克制和自我牺牲的心态,宽容地对待这些矛盾和冲突,宽容地对待有关当事人和人际关系,对社会相对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给予理解和谅解,这是公民出于维护社会和谐之整体利益的自觉的道德考虑和道义承诺。事实上,只有在所有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社会公民都能养成这样一种社会道义感和宽容精神的情况下,社会的和谐进步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六、在促进人自身和谐中的价值实现人类正是在认识和洞察了自我之后才有可能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如果在没有认识自我的前提下去认识外部世界,那么自我心灵的疑虑、不安和困惑便一直会纠缠和困扰我们。因此,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最根本的基础和前提是人自身的和谐。人实现自身的和谐,就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身体与精神、能力与品德、言论与行为等方面的和谐发展。道德内在于人,是自我肯定、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一种社会形式。公民道德促进人自身的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着眼于基本行为习惯的规范。公民道德是人们判别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尺度,也是人们在行为中选择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的基本标准。公民在长期依德处事、以德服人的过程中,就能养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德性,这是实现身心和谐的重要标志。二是促进各方面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道德心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想有利于唤醒人体内的种种潜能,使之获得最充分最全面的利用和实现。三是缓解乃至消除人们因社会冲突和矛盾引起的心理、精神伤痛和危机。个人身心和谐不仅取决于合理的制度安排给予人希望,也取决于公民良好的心态。公民道德要求公民面临道义上的不公正、不公平时,基于对生存意义的深刻领悟,具有一种超越的精神,以适当的道德宽容和道德牺牲,缓解、消除心灵所受到的伤痛。
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道德领域中一个极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人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人们发展起自己的各种特性,实现着人的本质,实现着认识社会现实和改造社会现实的能动作用,并不断地产生和形成一系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道德原则规范。道德不仅产生于个人与社会矛盾的需要,而且也维系和调解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没有人与社会的和谐,人自身各方面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都会失去它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社会内部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益冲突。如果公民缺乏基本的道德素质,人与人的交往就会因缺乏诚信、良知、宽容、互助等道德品质而恶化,就会产生很多丑陋行为,导致人际关系恶化,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公民道德就是期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建立最起码的道德良知,凭道德良知参与社会生活。公民道德使人的生活成为一种自律、自责、自省的生活,使人有了公平与互让、尊重与诚信、理解与宽容的道德意识,并时时刻刻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在某个方面依赖于其他公民。每个公民践行公民道德,就会感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创造团结与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不仅使人们心情舒畅,生活愉快,创造活力迸发,而且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有力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在人与社会的双向沟通、互相肯定、互相完善的平行同构关系中,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实现和谐与统一。
八、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中的价值实现。人与自然环境本身存在着一种共生关系,人的生命活动的展开以及社会的存在是以自然的存在为前提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就是指在维护人类利益的同时,必须维护自然界的平衡,确保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与和谐共处。要实现人自身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最重要的条件和保障是人与自然之间要和谐。长期以来,人类没有意识到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对自然财富的索取甚至掠夺日甚一日,加之工业文明带来的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自然环境的日趋恶化。因此有学者大声疾呼:“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人类所面临且必须予以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经济和法律手段,还必须同时诉诸伦理信念。只有以伦理信念为基础,环境保护运动才能从幼稚走向成熟,从肤浅走向深沉。” 自然环境的恶化已经危及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公民道德通过公民个体的道德修养,使环境保护意识内化为自觉的道德意识,外化为维护生态平衡的道德行为。不仅如此,公民基于公共理性和道德责任感,鼓励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善的行为,谴责不利于环境的非善的行为,促进社会良好风尚的不断发展,真正建立起一种既符合人类持续发展的主观需要又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规律客观要求的、现代化的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平等、和睦、协调、统一、相互尊重的关系。
公民道德是一国公民应当遵循、具备的全民性和普适性道德,是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的统一,是先进性道德和广泛性道德的统一,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与家庭美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统一,公民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