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实施盗窃再进班房。近日,渭城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王丽娟经济损失人民币412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民健来到渭城区某小区实施盗窃,趁夜色无人之机进入该小区A7号楼4单元602号地下室,用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杠强行开锁进入该602号室内,盗走被害人王美丽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案发后赃物已被被告人李民健变卖,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估价鉴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41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