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原告张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4340元。
案件一到办案法官手里,办案人员便认真翻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之前就因处理邻里琐事不当存有积怨,2015年12月3日12时左右,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被送往旬邑县职田镇卫生所及旬邑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4045.45元,因被告一直不赔偿其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7105.45元。
鉴于本案标的不大,审理法官接到案件后,便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来法院及双方村子里调解案件,经法官耐心劝导,原告表示可以就其请求的各项费用予以让步,被告李某当庭陈述,被告丈夫系上门女婿,原告经常因此事笑话、侮辱其丈夫及子女,考虑到原告年龄年近80岁,自己也就骂了几句,没有放在心上。对于原告诉称被告致伤原告的事情,认为当天仅是吵了几句,后来家人就把她劝回家,根本就没有殴打原告。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派出所的处理情况,经旬邑县职田派出所处理,认定被告致伤原告事实,并给予被告行政处罚200元。在大量证据摆在被告面前时,其仍然坚持自己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赔偿事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合法、及时的保护,彰显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远亲不如近邻,勿因“小恶”,而伤“大雅”,破坏多年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