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手机心生恶念,偷窃手机换刑罚。近日,渭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苟大海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苟大海在购买手机时与原告张小飞就商谈办理分期付款手续期间,趁张小飞暂时离开时,将其正在该店内充电的一部iphone6s手机盗走。张小飞发现后,马上追赶苟大海并将其带回手机店,追要手机并报警,后将苟大海扭送给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大海以非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