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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村干部利用职务为己牟利获刑罚
作者:刘卫滨 李汶禹  发布时间:2016-10-13 14:55:30 打印 字号: | |
  村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9月22日,渭城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德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赔偿村民小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生于2005年至2016年5月任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把村民小组7.5亩集体用地租赁给袁忠民,后经原村支部书记高泉林和被告人杨德生协调,将其中的3.75亩由该村二组租给王大永。2006年5月,王大永又把承租土地以每年6.24万元的租金租给董福贵经营。租地期限到期后,杨德生和王大永解除了租赁关系。此时被告人杨德生向群众隐瞒了与王大永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事实,继续把该3.75亩土地以每年6万元租给董福贵并私自收取租金。从2010年7月份至2015年年初,杨德生从董福贵处拿走土地租赁费30万元,仅将3.75万元以王大永租赁费的名义交到村二组,将剩余的2625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能当庭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