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淳化法院:肇事死亡无力赔偿 态度诚恳家属谅解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10-13 10:57:09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由于被告人杨某家庭困难,对死者家属无力全部赔偿。但被告人态度积极,承认错误,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等各项费用25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使被告人深受感动。

  2016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返回途中,与蒙某同方向停放在十字路口正下人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左侧相撞。致蒙某载乘的姚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随后姚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次日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及参与抢救姚某的全过程。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之子与死者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杨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25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书面表示对被告人杨某行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杨某的民事诉讼。

  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抢救受害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其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取得死者家属对被告人杨某的谅解,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归案自首,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