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以友情或亲情为担保,不打借条而发生借贷关系的案例。然而感情一旦发生矛盾,没有凭证的借贷就会失去保障。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儿女亲家之间的借贷纠纷。
案中的原、被告是儿女亲家,被告以购买车辆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手头积蓄不足,遂向同村友人借款,并将借来的钱以现金转借给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现金利息,原告又将利息付给同村友人。两家的儿女感情出现危机后,原、被告双方在原告所在的村委会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等人的调解下,商议用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折抵成被告女儿的青春损失费,但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仅提供了与同村友人签订的借款凭证,以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但均未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过借贷关系,且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原告预感自己要败诉,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提出要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出庭作证。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村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的证言对本案案件审理有一定的作用,遂依法同意原告的延期举证申请。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一开始仍坚持第一次的答辩意见,否认发生过借款。但见到村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出庭作证后,便当庭承认了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原告的败诉风险最终消除。
在日常的民事行为中,民间借贷最为常见。如何有效保障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同时又不妨碍人情关系受到影响,是我们当下法治建设的一大内容。对此,笔者认为,在不影响人情关系的同时,我们应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在借贷方式上有所变通,无法书面确立权利义务时应尽量选择电子转账、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有电子媒体记载的平台来明确权利义务,以降低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