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合同中,附带保证合同是对主债权的保护,但权利人应当充分掌握保证合同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避免权利受损。
在民间借贷中,常常会出现保证责任的约定,然而真正熟谙保证责任法律规定的又寥寥无几。在保证责任中,保证期间尤为重要,错过了保证期间,连带保证责任就面临免除的后果。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附带连带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韩某与被告管某经被告陈某介绍相识,管某向韩某借款5万元,陈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管某未依约向韩某偿还借款,韩某就通过陈某寻找管某,要求管某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寻找管某10个月未果,韩某便将管某、陈某一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陈某为管某与韩某的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且韩某自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未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陈某的保证责任免除。韩某拿到判决书后,顿悔对担保法律的无知,以为有了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保证人就得承担责任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如今只能自尝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