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原告丽丽与被告杨杨经人介绍认识,由双方家长做主男到女家生活。2006年12月12日在女方家举行结婚仪式,从此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2007年3月9日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一男孩。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吵闹,原告与被告分居另住。
2016年7月26日,淳化法院受理了原告丽丽诉被告杨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三、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查明,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交流较少,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原告丽丽与被告杨杨双方同意离婚;
二、孩子由被告杨杨抚养,由原告丽丽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24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小区单元住房、五菱宏光面包车归被告杨杨所有,马自达轿车归原告丽丽所有;
四、由被告杨杨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丽丽财产分割费人民币222400元;
五、原告丽丽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前提下有权探视孩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丽丽负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