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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李秀梅  发布时间:2016-09-29 10:57:31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在法院的广泛普及应用,使法院信息化工作呈现出发展快、覆盖面广、更新升级迅速、效率高的特点。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提高人民法院的现代化办公水平,而且能增进资源共享、节约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从而有效地提升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并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开工作。

一、信息化建设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作用  

一是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法院、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司法良性互动得以实现。如我院从201312月份起运行的网上办公、办案系统,使得法官之间、法官与法院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20141月开通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案件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以及庭审录音录像。信息化建设使当事人和公众参与司法更加方便、更加经济,既降低了司法的社会成本,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极大地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共享利用。  

二是信息化建设极大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信息技术传输的即时性、便捷性和时空蔓延性,能准确把握不同人群对司法公开需求的差异性,通过信息化建设平台,最大程度满足了不同人群对司法的需求。其中包括通过加强网络自助查询系统、诉讼服务中心、远程视频接访以及法院微博、微信等平台以多种方式将案件审判流程及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案件开庭信息、庭审过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从而实现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信息化建设促使司法公开更透明更彻底。信息化建设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展示空间,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如:2014年起我院对一部分案件进行公网、微博直播,采用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在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借助公网直播平台、微博和微信平台, 以透明、公开的方式为人民群众呈现了审理、宣判的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实践证明,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有利于人民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个案在信息化系统内的公开,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接受审判监督。

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运行以来,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司法公开的透明度加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网络普及应用和法院人员素质之间的不适应。2013年以来我院信息化建设网络建设成效显著,网上办公、网上办案随着“三大平台”建设已成了广大干警工作中的必然选择。然而,和法院网络建设的发展速度相比,法院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系统应用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部分年龄偏大的干警对计算机的操作仅停留在打字、打印材料等简单方面,法律法规查询、电子表格制作及数据运算功能、电子邮件的收发等现代化功能不会使用,既浪费网络资源,又降低工作效率。如,在OA办公系统运行中存在文书传递错误,阅文后传递的文件找不到或显示处理错误,本人又收回不了,致使其他人员无法阅处、无法归档;在办案系统中,存在案件扫描信息录入不全或有案号无扫描的诉讼资料,或者也部门传递时,传递错误,其他人员无法处理。

二是专业人才队伍不到位。目前,基层法院普遍缺乏既有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与兄弟法院的同仁交流中了解到,有的基层法院虽有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员,但这些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往往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在信息化建设上常常不能有效地实现领导的管理意图及日益发展的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不能有效的将信息化建设与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对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有的法院就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他们既要承担办案任务又要管网络,根本不能专心钻研、也无时间钻研网络方面的知识,在网络运维方面,仅能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遇到无法解决的只能向软件公司区域专管员报告,审判系统的维护应是第一时间出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而现实是区域专管员管辖的范围太大,面对的法院很多,无能力第一时间解决,往往是在故障出现后2-3天才能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审判人员的办案效率。以我院为例,2013年信息化建设以来,因无专业人员,只能从审判人员中选一名较熟悉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担任网管员,该同志也是在工作中边摸索边学习,今年面临着员额制法官遴选,该同志又回到了审判一线。为了保证网络管理不出问题,我院聘用了一名临时人员,负责网络管理及维护工作,该同志的敬业精神很好,但专业技术知识不是很丰富。因受临聘人员工资待遇限制(依据陕西省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1260元的标准),无法聘任到专业技术人员,以目前社会上对具有信息化专业技术职称的工资待遇,均以年薪来论,我院无力承担高额的聘任费用。 

三是网管员业务培训较少。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却忽略了法院专门人才——网管人员的培训,使起着媒介作用的网管人员知识落后且单一。而且基层法院的网管人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基层法院由于网络技术人员较少,而从社会聘用临时人员因受工资待遇太低影响,这些临时人员没有长期工作打算,遇到问题的处理方式基本是能处理就处理,处理不了找当地熟练电脑知识的老师或电脑门市部的人员处理,这样容易造成内网信息泄密,又加大了办公经费支出。

四是网络安全保密意识较差。有些干警缺乏安全保密意识,有时在外网电脑上处理的文书或材料,因要在内网办公或办案系统中上呈批,在内网上随意使用外网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设备,导致计算机感染病毒,信息泄露,给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等等。 

     五是信息化建设运维经费不足。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障,除了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硬件外,在专用网络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后续资金进行维护。基层法院办公经费本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信息化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就容易导致了一些基层法院领导认为进行信息化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失去信心,从而产生畏难情绪。如,我院现有办公、办案及个别外网电脑共70余台,打印机50余台,复印机及A3打印复印一体机8台,高速扫描仪15台,彩色打印机5台,这些设备每年的耗材、维修(护)费及三级网络数据、外网使用费合计年约在20-30万元之间。

    三、对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网络信息化工作怎样才能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求?怎样才能为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和廉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及时的信息化保障和技术服务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一是信息化建设坚持顶层设计,从上往下统一部署。随着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信息数据越来越多,数据的容灾备份存储越来越重要。目前,在自定采购中,各家科技公司在采购中报设备品牌、型号、参数均不相同。对于我们基层法院来说,没有专业人员审核把关,只能向其他法院询问或向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导致部分设备只能应付几年,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存储备份容量上都无法满足法院信息化长远发展的需求。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应统一设计,建设大型的数据数据资源管理、存储中心,利用法院系统网络,采用云存储、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法院系统信息化数据的容灾备份存储,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或明确产品的品牌、型号、参数等,由各单位自定采购,以确保法院信息化系统建设具有超前性、实用性,以确保资源最大化的利用率,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如,我院2015年建成的执行指挥中心属自定采购项目,在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企业报的设备参数与市院的要求也相符。今年,根据最高院的要求,要求四级法院并网时,又因设备参数跟不上要求,需加装设备才能用,经询价,该设备的费用也在10万元左右。这些问题的出现,若最初建设时方案统一,配置要求超前,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二是强化信息化知识培训,提高应用水平。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建议在法官学习培训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重点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网络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

三是应加大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也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由于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资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电脑、打印机、数码设备外,对网络设备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如,在档案电子化管理中,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历史档案的扫描上传工作,我院现存未扫描上传档案尚余20610件案件、26613册未进行数字化扫描,加上行政文书、财务统计档案共计180万页未进行扫描,若是外包给专业公司扫描,此项费用约在63万元左右,若由我院采购设备,一台赛数(OS15000)高精度扫描系统的价格也在36万元左右,高拍仪等其他配套设备采购也约在15万元左右,除此之外,还要解决从审判一线抽调人员加班、业务知识的培训等费用合计应在50万元以上,对于基层院来讲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只有加大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才能更好的发挥网络在审判工作中的服务与保障功能。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