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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调解各持己见 判决定纷止争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9-18 15:59:4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经法官多次调解无效后,故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张都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民土地占用费41.40元,并由被告退还占用原告责任田0.138亩。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定纷止争。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位于路畔的责任田0.138亩用于个人出租和建房,直至今日,未给付原告使用费。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土地但被告不予理睬。2016年经村委会调解,被告愿意对占用原告责任田从2016年到2027年期间予以补偿,但对之前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调解未果。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占用原告责任田0.138亩按征地补偿款每亩600元计算,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7.20元。

  被告辩称,位于211国道路南的土地地形狭长,一直荒芜,自己也不清楚该片土地是原告的。2011年自己在其门前的该块0.138亩土地上堆放柴草,2014年10月清理了柴草,建了彩钢瓦房准备养猪。期间原告一直未找过被告说占地赔偿一事,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2015年之前的占地费用,同意按照每年每亩60元支付占地费用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如原告要求费用过高,表示愿腾退土地,对于原告诉求认为应当驳回。

  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1日原告承包村位于大路边1.33亩责任田,因地形狭长,周边所建居民房增多,原告耕种至2001年后荒芜至今,原告曾与村上协商交回土地未果。约2011年经村上协调被告在其门前原告的责任田中堆放柴草,占用土地0.138亩。2014年10月被告清理了柴草,在堆放柴草的地方建了彩钢瓦房准备用于养猪,期间被告不知道是占用原告的责任田,原告也未找过被告说占地需赔偿一事。2015年底经土地确权,位于村大路边的1亩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告使用,期限至2027年底。2016年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协商由被告继续使用该土地,由被告给付原告占地费用,但因占地费的起算时间点和占地费标准未达成一致,协商未果。

  审理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占用其责任田的经济损失,因原告在土地确权之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应视为原告对2015年之前被告占用土地赔偿请求权的放弃,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5年之前的土地占用费不予支持;2015年土地确权至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占地费用,结合涉案土地地形、用途及使用价值,按照每年每亩300元计算为宜,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征地补偿款标准计算不予支持;被告表示同意腾退占用原告的土地,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