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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为获理赔作伪证 自食恶果获刑罚
作者:徐微娜 崔瑾  发布时间:2016-09-07 15:54:20 打印 字号: | |
  9月7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了获得保险理赔作伪证的案件,被告人张路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路雇佣司机张爽驾驶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延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延西高速,与因事故滞留的李军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张鑫、龙海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分别发生擦碰,造成李军当场死亡。因张爽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与所驾车准驾不符,被告人张路为了顺利进行保险理赔,同意了张爽逃逸,并使用事前变造的李楠的驾驶证,冒用李楠的名义,故意隐匿张爽肇事的事实,自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叫李楠,向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高交大队作了伪证,导致公安机关以肇事人为李楠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路明知张爽驾车发生交通肇事,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被告人将自己捡到并变造的李楠的驾驶证提供给公安机关,并称自己就是李楠,致使公安机关以李楠为肇事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使真正的肇事司机张爽逃逸,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