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潇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潇与王恒(在逃)、赵元(在逃) 在三原县一KTV找朋友张强。当时,被害人赵伟同张强、赵晨、宋楠、徐鹏在该KTV唱歌喝酒。李潇与王恒、赵元遂进入包间与他们一起喝酒,双方因喝酒发生口角,随后在该KTV门前双方厮打。被告人李潇伙同王恒、赵元对赵伟殴打过程中,李潇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在赵伟左背部连捅数刀,王恒在赵伟腹部捅一刀,赵元用铁凳子砸被害人赵伟。后三人逃离现场。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伟伤情属重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喝酒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进而用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先用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后又用刀具捅伤被害人,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