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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法院判决终获赔偿
作者:徐微娜 徐可佳  发布时间:2016-09-07 15:19:28 打印 字号: | |
  9月5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认定该次事故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7时许,原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由自家门口驶入周陂路时,与由东向西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住院治疗、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三原县医院及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分别住院6天、95天,共花去医疗费86083.24元, 2015年6月10日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三公交认字〔2015〕第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5月18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蓝司鉴中心〔2016〕法医鉴字第A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10000元。被告已垫付给原告医疗费等13016.17元。

  又查张某的三轮汽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交强险期间为2015年4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4月9日24日止。

  还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可以确定原告的身份系农业户口。根据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及被告提供的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上的户名信息,确定车辆所有人为被告。经核实,原告系陕西省某公司正式职工,在事故发生时属提前离岗人员,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其单位的收入未有减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承保了肇事车的交强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其在肇事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依责论赔原则,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50%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交强险保单无异议,据此,本院认定该次事故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