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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前科毛贼屡教不改 翻墙入户行窃再入狱
作者:吕鑫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6-09-06 09:56:09 打印 字号: | |
  古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一个人犯错后,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就是最好的事情了,可偏偏就有人屡次犯错,屡教不改,就连获刑入狱也不能使他认识错误并改正。9月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王鹰窜至三原县城关镇屈家巷,翻墙进入被害人秦新君家中,盗走5000元、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286元。

  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王鹰窜至三原县经委家属院五栋八号江丽家盗窃,公安机关在对盗窃现场进行勘查时提取指纹一枚,经比对,该指纹系王鹰所留。

又查明,被告人王鹰2012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鹰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鹰2015年6月19 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28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鹰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鹰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