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目无法纪,短时间内疯狂贩毒13次,终落法网被严惩。8月3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刘猛通过电话联系后,在三原县南环路南关小区8号楼2单元楼道口向吸毒人员王永贩卖毒品三次,每次均是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永毒品海洛因0.04克;2015年11月3日中午、11月4日上午、11月5日下午、11月6日上午、11月6日下午、11月10日上午、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猛七次向吸毒人员张亮贩卖毒品,每次均是通过电话联系后,在三原县西十字联通公司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亮毒品海洛因0.06克;2015年11月8日上午,吸毒人员张亮通过手机同被告人刘猛联系购买毒品后,张亮给被告人刘猛提供的董潇潇的农行卡上存了100元后,当日晚上被告人刘猛将约0.06克的海洛因用卫生纸包好后放置在三原福客隆超市门口的“P”型停车牌下的钢管内,电话通知张亮将毒品海洛因取走;2015年11月9日上午,吸毒人员张亮通过手机同被告人刘猛联系购买毒品后,张亮给被告人刘猛提供的董潇潇的农行卡上存了100元,约一个小时后,在三原县西十字联通公司门口被告人刘猛给了张亮0.06克毒品海洛因;2015年11月11日18时许,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县城关镇大庆路西十字东南角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刘猛和王永抓获,现场从刘猛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四粒,约0.24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另查,被告人刘猛曾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以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猛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猛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猛以贩养吸,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