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官在协助政府办理国家报食补贴过程中,合伙谋划虚列耕种土地亩数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8月30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分别为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董哲已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 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与董哲(已故)在协助三原县陵前镇政府办理国家报食补贴过程中,共谋以他人名义为每人虚列耕种土地亩数侵吞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后四人以刘涛等人名义向镇政府申报粮食补贴并办理了惠农一本通存折,共计侵吞国家粮食补贴款人民币99237.46元。
另查明,2012年6月26日, 董哲从被告人刘江东处打条领取30000元。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分别将案件款3703.26元、26406.42元、8991.3元退回检察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在担任陵前镇铁家村村委会委员、主任期间,受陵前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办理国家粮食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侵吞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99237.4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董哲(已故)提起犯意,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积极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江东、张天明、范军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