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2016年5月,被告人张翔窜至三原县城关镇,在池阳小学门前东侧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张兰放在婴儿车靠背布兜里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经三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另查,2015年1月被告人张翔被泾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完)。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2016年6月7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为吸毒而实施扒窃,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