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石小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在三原县独李镇一农田生产路上被害人田磊因被告人石小芳之夫王正的旋耕机挡住其去路,二人发生口角,继而田磊与王正发生厮打,田磊将王正压至身底并殴打,被告人石小芳在拉架未果之下,将被害人王正的右耳咬伤。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正受伤致右耳廓缺损,占总面积17%,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人石小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服法。
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石小芳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小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王正与被告人石小芳之夫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石小芳遂将被害人的右耳咬伤,被害人对此事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